English

婚姻法修改中的主要问题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谈
2000-07-09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8日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举办的第十五次法制讲座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以专家的身份,讲述了他个人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看法,介绍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内容以及修改完善婚姻法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关于婚姻法修改中的离婚问题,胡康生介绍说,有些部门的同志和法律专家建议,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杠杠由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理由是:婚姻是国家对男女双方形成特定身份关系即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确认,而不是对感情关系的确认。感情是个人内心的感受,法院难以识别和判断。他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列举的十四种情形中有些是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而非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些同志则认为,可以不作修改。理由是:1980年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时,将离婚杠杠由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修改为“感情确已破裂”是经过反复研究确定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十四种情形并不是必然形成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破裂,主要还是因发生这些情形造成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离婚的。如果轻易作出修改或者具体列出可以离婚的情形,是否会被理解为放宽离婚的条件。

关于确立离婚时婚姻过错赔偿制度问题,胡康生说,有些部门和法律专家建议,确立过错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样规定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有过错的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胡康生指出,要确立过错赔偿制度,尚需研究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哪些情形属于有过错,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比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殴打,得不到温暖造成的,怎么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二是精神损害如何赔偿,怎么计算损失赔偿额。三是重婚或者婚外恋的第三方是否作为侵权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